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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十二期拍卖师年检注册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3-21 22:37 点击次数:
各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有关拍卖企业:
按照《拍卖师年检注册工作程序》(中拍协字[2003]第10号)文件的规定,请执业资格证书号为0601110至0601674(第六期)、1002616至1002966(第十期)、120001至120470(第十二期)的拍卖师于2003年11月2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初审:
一、拍卖师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附件1);
3、拍卖理论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2000字);
4、注册手续费30元(含邮资);
注册手续费中拍协收15元,省拍协初审邮寄费15元。未成立地方拍卖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师注册手续费仍为20元(含邮资)。
拍卖师在执业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另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一式两份),调出单位及调入单位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拍卖企业改制更名的应附改制更名批件的复印件;
拍卖企业地址、邮编、电话有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中拍协。
凡已设立拍卖行业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拍协不再接受拍卖师个人报送来的年检注册材料;未设立拍卖行业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师可将上述材料直接邮寄至中拍协。
经审验合格者,中拍协将予以年检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年检注册:
1. 已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及被暂停执业资格期限未满的;
2. 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3. 已不从事拍卖工作的(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
4.注册材料不完备的;
5.经查实在执业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应及时在本辖区内下发注册通知,其拍卖师所在企业有责任督促拍卖师按时办理年检注册初审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应于2003年12月1日前将拍卖师年检注册初审后的材料统一寄至中拍协拍卖师管理部。
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不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无效,不得主持拍卖会。
拍卖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被举报查实的,中拍协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执业资格、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中拍协不再对应例行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下发有关年检注册事宜的书面通知;
对需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中拍协另行下发书面通知;
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第三、八期拍卖师,中拍协已另行下发通知。
有关拍卖师年检注册事项及表格可从中拍网(http://www.a123.com.cn)上查看并下载。如确无上网条件的,可向地方拍卖行业协会或中拍协拍卖师管理部索取。
联系单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管理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编:100834
联系人:李金池 王洪刚
电话:010-68391817 传真:010-68391817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20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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